2021.06.24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疫情下的法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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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因應疫情,甫通過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特別規定,開庭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
因應疫情,甫通過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特別規定,開庭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
2020年COVID-19疫情開始於全球流行,基於防疫,各國均採取檢疫隔離、限制活動、封鎖區域等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法庭活動鑑於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等要求,常需聚集眾多訴訟相關人員(法官、當事人、律師、證人、共同被告等)於一室,加上旁聽民眾等,即便要求戴上口罩、加上透明隔板及消毒等,仍難確保法庭內之安全,勢必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目前,因應政府要求,許多人改成居家上班,以視訊方式開會,法庭活動能否也如法炮製?
基於人權保障、司法正確性及公信力要求,現代法治國家之訴訟制度多要求:一、直接審理原則,即要求「出現於審判庭」之原則,審判者對於所審理案件之事實及證據,須親自查勘及體驗。二、言詞審理原則,要求以言詞陳述或問答形式而顯現於審判庭之訴訟資料,始可作為法院裁判之基礎,原則禁止以書面方式替代。三、公開審理原則,係指法院審理時,除少數規定不得公開情形外,任何人均得蒞庭旁聽;藉此避免司法是黑箱、流於形式的作業,以獲得公眾信賴。
顯然地,以視訊取代實體開庭,勢必牴觸上述原則。是以,甫通過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特別規定,開庭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如此,雖能避免法庭群聚造成的疫情風險,卻也帶來了不少問題,諸如,視訊時真能直接觀察人的表情及全身動作?相關證據的提示是否完整且精確?證據調查時是否有不當外力之干擾(如證人或被告回答時,旁有大字報提示或手機顯示文字內容用以串供)?尤其,基於公開審理要求,如何能讓民眾實質參與訴訟(如讓民眾到法院在空蕩蕩的法庭內看視訊轉播),亦有疑義。
去年,歐美國家疫情嚴峻之時,也遭遇此種困境。以德國為例,《刑事訴訟法》原先規定最遲須於1個月內開庭審理,否則訴訟程序應更新重來;考量疫情下,某些案件難以遵循,故新法(EGStPO)特別規定,允許最長可至3個月又10天,逾此期限才會導致訴訟更新,避免大量訴訟更新造成司法難以負荷。
我國特別條例中,有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等之意見,考量個案情形、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停止審判」之規定,其他如民事、家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及公務員懲戒案件等,亦有類似可停止程序之規定,值得贊同。至於「允許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者,法院除考慮被告是否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外,尤應注意此舉將對於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等訴訟原則造成重大影響,審慎為之。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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