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8年12月,住在雲林的陳姓男子在臉書認識少女,二人相談甚歡,不到1個月後就展開交往,交往期間少女與陳男外出遊玩,還夜宿陳男家中,二人曾發生3次性行為。
少女的父親發現二人交往,認為女兒年紀太小,不能談戀愛,少女向陳男提出分手,陳男不甘心,拿少女傳給他的秘密照,傳訊息表示「再不回照片我一定傳出去」「騙感情的」,藉此威脅對方,希望挽回少女。
遭到威脅的少女害怕私密照外流,求助無門的她只好向父親坦承曾和陳男發生過性行為,並把陳男傳的恐嚇訊息給爸爸看,少女的父親見狀,隨即帶少女報案。
陳男坦承犯行,表示自己與少女是真愛,並未強迫少女與他上床。他辯稱因不滿被迫斬斷與少女的情緣才出此下策,只是不甘心被分手才會衝動恐嚇小瑜,法官認為,少女未滿16歲,陳男因想挽回少女竟拿私密照恐嚇,依性侵、恐嚇等罪判陳男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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