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這名正妹偕同友人一起到台北市信義區的「Wave」夜店玩樂,高姓男子見到被害人後,就上前搭訕聊天。沒想到正妹逐漸感覺不舒服、精神不濟,高男當時稱要帶她出去「透透氣」,結果竟是將她帶往路邊隱密處性侵。
直到巡邏的警員撞見正妹獨自在路邊徘徊、衣衫不整,才獲知她遭到性侵的真相,但細節她已無印象。警方根據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高男扶著被害人走出從夜店,帶她坐在松智路人行道的座椅上,見正妹意識昏沉,於是與她發生性關係。
高男向檢警辯稱,的確曾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不過是出自「你情我願」,未下藥性侵;但檢察官根據女子的驗血報告,發現她體內有高濃度的「苯二氮平類鎮定劑」,屬於第四級管制藥品。
同時被害人出庭證稱,她並未服用這類藥物,完全不知為何會與高男離開夜店,更無印象自己曾答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檢方調查認為,高男涉嫌利用藥物性侵被害女子,已涉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罪嫌,因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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