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日晚間,一名莊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頭城鎮三和路附近,因形跡可疑遭礁溪派出所的許姓、張姓員警攔查,但莊男反而加速逃逸,最後逆向撞到警車才停下。
2名員警對莊實施酒測,驗出每公升0.15毫克,加上撞擊警車,被員警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罪上銬逮捕,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並銬上腳鐐;莊男父親聞訊後,通知蔡姓縣議員到場「關切」。
蔡姓議員得知消息,即致電時任礁溪分局副分局長的賴銘鴻,結果賴竟對下屬表示,莊男是「不慎擦撞」警車,未構成妨害公務,且若非員警攔查,他也不會撞上警車,因此「不用移送地檢署」,指示2名當事員警放人。
許姓員警更致電給分局交通隊的呂姓同事,要求撤回事故卷宗、刪除案號,還表明「這是長官的意思」;結果此事被知情人士向警政署、宜蘭縣調站檢舉,賴、許、張3人均被移送法辦。
由於副分局長被控涉入縱放人犯,檢方傳喚18名相關證人到案說明,釐清事發經過;但賴否認有疏縱人犯、撤回卷宗刪除案號等情事,他向檢方辯稱,因警政署函釋「攔檢行為發生意外不算交通事故」,莊男撞警車摔倒不符合公共危險要素,因此改為「行政罰」。
至於許、張姓2名員警則異口同聲表示,當天是向副分局長報告案情後,賴即認為莊的衝撞行為非故意,不構成妨害公務;且是警方攔查在先,也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未將莊移送法辦。
但檢方認為,警方應將現行犯依法移送,無權限自行釋放,3人已經脫離公權力監督,依縱放人犯等罪嫌起訴。但檢方也提到,許、張2人是屈從於長官命令行事,才會配合疏縱人犯,並非圖謀個人不法利益,請法官適度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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