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邱姓老翁全身邋遢的流浪在屏東市街頭,他被診斷出患有輕度失智,於是縣府社工人員將他安置在麥女(52歲)擔任主管的長照中心。沒想到,邱翁身價不菲,他在高雄市、屏東縣等地擁有市值超過4千萬的房產,且他是退休官員,政府撥入他銀行帳戶的月退俸,累積達數百萬之多。
可是,他早已喪偶,2個兒子也因為身心障礙問題,無法照顧老父,因此屏東縣政府於2017年2月,動向屏東地院聲請輔助宣告,並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保護老翁財產:而屏東地院也裁准縣府所請,由縣府社會處擔任老翁輔助人。
沒想到,該年10月,縣府發現,長照中心主任麥女竟然偷偷帶著邱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若老翁身故,她將擁有一半的遺產;縣府懷疑,麥女係為圖謀老翁財產,才誘使心智有缺陷的老翁與她登記結婚。
縣府社會處先報請檢方偵辦,而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邱翁並非完全喪失自主能力,且麥女也不是使用詐術或偽造文書等方式「騙婚」,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對此,縣府除了向地檢署申請再議,同時改向屏東地院,訴請這段差了30多歲的「老少配」婚姻無效。
庭訊時,麥女說,她與邱翁日久生情,對方主動向她求婚,她離婚多年,目前單身,所以答應了,2人「是真愛」。而受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事務所人員證稱,當時他詢問過邱翁,是否願意與麥女結婚,老翁肯定表示:「願意」。不過,法官傳訊邱翁時,他說詞反覆,於是法官命老翁接受醫療鑑定,醫師證稱,老翁認知功能明確退化。
全案一審終結,法官認為,老翁與長照中心主任有受監護者與監護人的上對下關係,麥女很容易引導對方,而老翁也極易有附和的回應,加上醫師的鑑定報告,因此法官認定,邱翁不具「結婚當事人對婚姻意思一致」的基本要件,判決撤銷麥女與邱翁婚姻關係,全案可上訴。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強調,為防止麥女「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情形再度發生,將加強對簽約的長照機構督考,確保安置對象權益,而邱翁則由縣府另外選擇機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