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公布判決理由,指蘇嘉全沒有每年與蘇震清赴印尼、赴印尼並未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法官認為王育敏等人未經合理查證,即以事實陳述方式指蘇嘉全赴印尼圖私利,又在評論此事時未經合理查證,應賠償及登報道歉。
判決書指出,王育敏等人開記者時依據的外交部電報,僅提到2017年8月立委蘇震清與中油等主管赴印尼、2017年9月當時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與蘇震清訪印尼進行總統大選謝票行呈,電報並沒有提到蘇嘉全與蘇震清同訪印尼時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也沒有提到蘇嘉全有操控我國國營事業在印尼圖私利,法官認為,王育敏等人對蘇嘉全的指控均非事實,已侵害蘇嘉全的名譽權。
法官認為,此事對蘇嘉全造成精神痛苦,若只有判王育敏等人賠償是不夠的,除判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另判王育敏等人連帶在三大報紙頭版刊登道歉聲明3天,以回復蘇嘉全名譽。
道歉聲明內容為「聲明人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及黃子哲就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記者會中所發表『蘇嘉全與蘇震清透過人力仲介集團之安排,於2017年前往印尼,可能涉及控制國營事業,將政府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以謀取私利,且由國營事業陪同』云云等不實指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因而造成蘇嘉全先生名譽上之損害,並公開正式向蘇嘉全先生表達道歉之意。聲明人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
同案刑事部分,蘇嘉全控告王育敏等4人誹謗,台北地檢署今年7月認定,相關的言論屬於對立法院長及立法委員涉及國家公益、可受公平的政治性評論,將4人不起訴處分,蘇已聲請再議。王育敏等4人則控告蘇嘉全誣告,檢察官也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