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新城山礦區長年被開發,已開挖超過60年,亞泥的礦權原本只到2017年11月,他們在2016年向經濟部提出展延申請,引起當地居民不滿;經濟部在2017年3月,時值討論《礦業法》修法前夕,核准將亞泥的採礦權展延20年,期限至2037年11月22日止,此一決定引發爭議,也讓居民和環保團體相當憤慨,多次召開記者會抗議,在提起訴願被駁回後轉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礦權展延。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亞泥沒有做到《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違反規定,經濟部審核時也沒有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判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
亞泥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可以在展延之限後補正參與,但被認為事後參與只是開發者的事後回饋,是開發者的單方意願,已與展延與否無關。二審判決16日宣布,亞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20年礦權展延確定撤銷。
根據《中央社》報導,經濟部表示,亞泥此案的狀態回到當初申請礦權展延的原點,他們將要求亞泥補足當地部落的諮商同意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所有相關規定後才會核准展延。
經濟部也指出,由於目前亞泥是回到「申請展延的狀態」,依照《礦業法》第13條規定,目前的採礦還是可以正常進行,不影響採礦工作;亞泥方面則對判決表示遺憾,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後會在和律師討論後續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