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去年接獲任職於電競設備公司「海盜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A女申訴,她表示早在4月份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7月底時,公司以她所擔任售後服務助理有縮減人力的需求,並考量她工作量最少,主張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在她結婚前一週發動資遣,「害我連婚假都沒了,也沒有心情度蜜月……」,她對公司作法感到相當失望,提起婚姻歧視申訴。
經勞工局調查,該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持續營運,仍有對外招募相近職缺,而A女工作量多寡是公司分派的結果,且公司管理人員稱A女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1人資遣,明顯不合理;公司主張理由逐一被推翻,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與A女即將結婚有關,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30萬元。
局長陳瑞嘉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過去企業為人詬病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依現行勞動法令都不可行,且雇主從招募、甄試開始,乃至薪資、考績、陞遷,到退休、資遣…等階段,都不可因《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18種態樣而給予不利對待,對於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雇主,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