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名男子與姪子同住,利用教導功課、照顧等名義接近姪子,在姪子11歲時,男子到校參加姪子的校慶,男子竟將姪子帶至學校男廁,並拿出手機拍攝對方的下體,姪子不敢反抗,讓男子得逞。
之後男子食髓知味,在公園堤防、住處浴室、圖書館廁所等處,以同樣手法拍攝姪子的下體,並要求對方當他的面打手槍,不但拍下全程,事後還性侵對方。長期遭到性侵的姪子因飽受壓力,在前年向學校老師求助,全案才曝光。
男子辯稱,因長期跟少年獨處互動良好,加上男子從小被霸凌、排擠,才會情不禁喜歡上姪子,作出令人髮指的獸行。男子請求法院審酌他坦承犯行,且與姪子的母親達成和解,要求法院給予緩刑。
法官認為,男子照顧年幼的姪子,卻為逞私欲,利用親屬間的信賴關係,無視姪子的性自主權尚未成熟,多次侵犯對方,無法減刑。但考量他有中度的身心障礙,且事後坦承犯行,也與少年母親達成和解,無前科紀錄,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等罪判處4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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