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與弟弟106年到越南與一對姊妹結婚,但兩人的婚姻命運卻大不同,弟弟的的婚姻相當美滿,但黃男卻指控妻子長達3年不願和他發生性關係,且兩人還分房睡,生活上也毫無互動,甚至雙方還有金錢的上糾紛。而去年11月妻子還無故搬離兩人的住所,期間內,黃男透過LINE找尋妻子,還曾到警察局申報失蹤,但妻子仍拒絕和黃男有任何聯繫,因此兩人從109年11月開始就分居至今。
而針對黃男的指控,妻子表示是黃男不想和她發生關係,也不願離婚,黃男只要一下班就一直玩手機、看電視,兩人同床時,黃男都不跟她一起躺床睡,都是坐著睡,讓妻子感到自己和黃男很有距離感,所以才分房睡。妻子再提到會離家出走,是冀望黃男要她回來,不是真心要搬走,而是希望嘗試各種方式修復感情,只是黃男從未要她回家,也沒有要和好。
不過,黃男的母親卻指出媳婦態度冷漠,且每次見面都在滑手機,或是用越南話講電話;黃男的弟弟也透露,哥哥和妻子從108年感情就沒有很好,去哥哥家時,他們兩人都各做各的,沒什麼互動,也很少一起回屏東老家。
高雄地院根據證人描述,認為黃男的親屬都一一證實2人互動鮮少,且黃男妻子並未主動修復夫妻關係,而是選擇離家,且兩人住在附近,也不見外配回家。此外,法官審酌妻子曾傳訊息給黃男「我不要回越南,我只想在這邊工作。如果我跟你離婚,我的激流鎮(應為居留證)會被政府收回來啦,我要怎麼辦」,可見已無心經營婚姻,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