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人夫和林女已於去年4月離婚,而人夫提告主張,林女與他未離婚時,於2019年7月13日、17日,2度帶小王回家過夜,甚至在當月22日與小王在公館商圈牽手逛街,事後兩人還互傳鹹濕訊息。
法官根據兩人對話,發現林女傳訊給小王「我相信你會捨不得把我這個小濕女換掉ㄉ」,而小王表示「在學校很刺激ㄟ」,林女則回應「而且還是第一學府」「在路上我要當你的乖乖小女友,在床上我要當你的濕濕小慾女」,小王又回「你都濕太快了」;另外,小王還追問林女「請問在台大被上的感覺如何?」林女回答「我感到無比榮幸,每一次的分離,都讓我更期待下次見面的時候,少女心噴發」等。
對此,法官認定2人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侵犯人夫配偶權,考量小王已賠償人夫20萬元達成和解,但林女開庭時未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最終判林女須賠償丈夫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