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聯電在美國刑事官司中認罪,同意受罰6,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7億元),並協助美國後續調查;台灣的部分,去年6月一審宣判,台中地院認為王永銘罪證明確,但由於他供出在聯電的上司戎樂天與他共謀犯案的過程,因此適用《證人保護法》獲減輕其刑判他4年半,另名與王永銘一樣從美光跳槽至聯電的何建廷,一審遭判5年半;二人的上司戎樂天,一審遭重判6年半;聯電遭判罰金1億元。
2017年2月王永銘在調查局應訊時原已坦承犯行,但遭檢察官起訴後,卻在台中地院翻供,改口不認罪,還反控遭疲勞偵訊才供出戎樂天,但一審法官不採信,仍認定王永銘有罪,但因他曾供出聯電上司戎樂天,適用《證人保護法》一審刑度是3被告中最輕的。
全案上訴二審智財法院,開庭時王永銘當庭認罪,讓聯電與另2名共犯的律師感到意外;至於原本在美國認罪的聯電公司,反而否認犯罪,才讓不認罪的被告稍感自己並不孤單。
聯電的委任律師告訴法官,在美國認罪除了是迫於情勢,也是為了有效利用公司資源及聯電利益,強調在美國認罪與台灣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不能相提並論,智財法院不能因此認定聯電公司觸法。
本刊調查,聯電為了不讓在美國的認罪協議被我國的智財法院採用,曾砸下7位數的重金,邀請國內外大師級法學專家出具鑑定書,要說服合議庭法官,在美國的認罪協議不能在我國的司法體系產生效力,其中王姓、林姓法學專家都曾被聯電徵詢過。雖有學者認為,聯電在美國既已認罪,等於是已經自白,我國的法院也應採信,但最後聯電取得一份對公司有利的法律鑑定報告,呈報給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