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A姓女童原本是被告吳男女兒的小學同學,女童家庭破碎,父母離婚,都沒住在一起,從小是母親前夫的媽媽撫養長大,也因此,吳男因同情、憐惜而主動認A姓女童為乾女兒,照顧有加。
沒想到溫馨父女情卻變調,女童告訴法官,自己有戀父情結,所以兩人關係越來越親密,不知不覺逾越父女界線,2019年3月,兩人在女童住處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事後,女童有罪惡感,將近兩個月未與乾爹接觸。
該年5月,女童母親車禍受傷住院,孩子的乾爹前往探病,吳男按耐不住欲火,竟趁機在病房廁所與女童又發生了一次性行為。女童母親見這兩人突然消失,急著找人時,卻發現兩人同時躲在廁所裡,乾爹先一臉尷尬的走出來,只見女兒慌亂的整理衣裙,在她逼問之下,女兒終於坦承與乾爹發生性關係。
A母怒而提告,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雖然吳男並未強迫女童與他發生性關係,但女童未滿14歲,對性自主之認知與判斷力還未成熟,而被告吳男利用此弱點,以及女童家庭破碎因而情感上對他產生強烈須求、依戀寄託,趁隙與之發生性行為,被告犯行嚴重妨害女童身心健康發展,對其性自主權、貞操權傷害甚鉅,因此判刑7年,民事賠償部分,審酌雙方經濟能力,判賠40萬元,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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