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衛表示,旅館幹部第一時間雖將他送醫,但付了500元醫藥費後就不聞不問,直到他向媒體和台中市政府反映,更對業者提告過失傷害;旅館才推出一名經理向他道歉,還稱會盡速跟老闆商量後續賠償問題,沒多久竟又改口稱:「我們會找保險公司處理!」黃大衛因而痛批,業者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根本讓他無所適從。
律師張宜斌表示,消費者入住飯店,遭房間內突然掉落之冷氣蓋板砸傷後腦勺及頸部,損及該消費者之健康、身體與財產權,則負責維護之飯店員工恐有《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刑責,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張律師表示另飯店為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倘飯店所提供之服務有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之損害時,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該飯店與負責維修之飯店員工對於權益受損之消費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受傷之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公勝保經事業部經理鄒秉中指出,業者面對這樣的情況,必須向投保公共意外險的保險公司,趕緊啟動理賠機制,寫好理賠申請書,送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派對應的理賠人員協助理賠事宜。在傷者治療期間,業者應該拿出負責的態度,主動積極關心客人,釋出和解的誠意,這樣對後續和解進度,才會有大大的幫助,就不會造成現在的局面。同時業者也要讓保險公司明白,希望此事在合理範圍之內,盡量調解,保險公司收到業者這樣的需求,才會積極處理。
鄒秉中說,建議傷者可以等到醫療行為結束或是告一段落,提出具體的相關損失,會比較明確,而在治療期間的診斷書,可以請醫生再醫師囑言開立明確,如目前不宜工作、需在家休養多久時間,這對後續在醫藥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理賠名目才有立基點,保險公司也會理賠較順利。
鄒秉中表示,業者應盡快聯繫保險公司,派出相關人員與傷者先初步討論,依照公共意外險的相關賠償規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額度是新台幣300萬元,只要沒有照成顧客身亡或失能,相信這保險內容300萬元是足夠的,只要和解數字雙方合意,即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