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蘇男在去年9月14日下午6時,開車行經東港鎮船頭路75號的大鵬灣海釣場時,意外輾傷吳男飼養的比特犬,因傷勢過於嚴重,犬隻在當晚便死亡,蘇男則因車輛受損,向吳姓飼主求償修繕鈑金、烤漆等維修費用,共計為17萬880元。
但吳姓飼主最初一度矢口否認,表示海釣場附近長年有流浪狗出沒,令遊客不勝其擾,蘇男不慎輾斃的犬隻,應是周遭出沒的流浪狗,並非他飼養的比特犬,因此沒有賠償的義務,但蘇男指證歷歷,表示隔天登門拜訪時,吳男便當面告知:「狗昨晚突然死了,這隻狗要6萬元。」可見車禍身亡的犬隻,就是吳男飼養的比特犬。
1位釣客也出面佐證,表示海釣場沿途被許多流浪狗盤據,有時還會追逐過往的車輛,吳姓老闆便是因此才購買一頭比特犬,但他坦言案發時並不在現場,也透露吳男平日沒有栓住比特犬的習慣。
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指出寵物造成的財物損失,應由飼主連帶負責,且吳男未善盡拴住愛犬職責,但考量蘇男駕駛的小轎車,是在民國102年3月出廠,依行政院所發布之車輛「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試算後,裁定由被告吳男負擔訴訟費用5分之3,應賠償總計1萬788元車輛維修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