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在2018年與少女交往,少女當時僅16歲,同年7、8月間,張男為辦理折抵役期,帶女友返回高中母校辦手續,兩人順道在校園內散步,豈料張男竟動了歪念,將女友帶進廁所上演四腳獸,並拿手機拍下兩人的性愛片,事後遭少女媽媽抓包,張男也吃上官司。
庭訊時張男坦承不諱,並表示未強迫少女,也說並未流出影片,影片在二人分手後也已刪除。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當時僅19歲,年少精力旺盛,對於性慾追求好奇衝動,並審酌張男曾多次寫情書給被害人,雙方互稱老公、老婆,互動熱絡,加上2人在約會的情形下進行性行為,且張男犯後態度佳,也未流出性愛影片,依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