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於去年11月16日退伍,但在退伍前夕,楊男卻於同年10月26日凌晨,執行2點至4點駐區營門盤檢哨兵的勤務時,竟擅自卸除鋼盔、防彈背心、實彈10發與警棍等執勤裝備,丟置哨亭後,佯稱已獲長官許可出營接親友,但陳姓哨兵察覺有異並勸阻,楊男仍走出營區並擅離勤務所在地。
楊男當天凌晨3時5分,竟將鮮姓女友抱入營區,直到凌晨4時50分,2人幽會近2個小時時,才帶著女友離營,楊男之後也沒未返回崗哨,直接走回寢室就寢,楊男的這些誇張行徑讓同袍看不下去,並向上層檢舉,楊男因此吃上官司。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楊男當時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棄其營區安全於不顧,於執行哨兵勤務時,擅離勤務所在地及非法通過警戒處所,足認楊男的行為已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但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