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余男利用交友軟體「JustDating」與女網友結識,2人隨即改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因女網友心情不佳,凌晨4時相約到余男家中,不久余男及對女子親吻、撫摸她的胸部及要求口交,雖均遭女子制止並出言拒絕,但余男仍強行性侵女網友。
余男矢口否認有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性交,辯稱在親吻嘴巴、撫摸胸部時,女子都有說不要,但都是很嬌羞式的不要。且女方雖然沒有明示同意性交,但在他的認知裡,女方就是要來約砲的,「一個女生會答應在凌晨來我家,並且主動要求來我的床上,因她當時有問可不可以來我的床上休息,我以為她要睡覺,並且我將我的手臂當做她的枕頭,因為這些行為,讓我覺得我們就像情侶一樣,所以我才會跟她發生性關係」。余男還說,這個軟體就是用來約砲,交友是其次,如果要純聊天交友的話,就不會使用這個軟體,在網路上大家都清楚。
不過女網友陳述,自己在過程中不斷表達不想要這樣子,但余男並不理會。法官認為,使用交友軟體固為結識方法之一,但無使用特定交友軟體結識,即可認定使用者有與對方性交的合意。案發時2人相識至見面不滿2小時,不僅未交往、更談不上熟稔,余男對女子毫無所悉,又如何能判斷她欲拒還迎。
另外,余男也承認女網友出發前曾確認此行只是交友、並非約砲,性交前也從未詢問女子意願,過程中女方也斷出言「不要」制止,余男所為屬違反女網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