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男子今年2月21日於鳳山區新昌路1家公司前停車不成,請鳳山警方到場協助排除路霸,新甲所長及警員據報到場處理,卻因雙方認知不同吵了起來。
過程中,處理警員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帶許男返所查證身分,但許男不從,反提大法官釋憲,聲稱該法規定發現可疑者不願出示證件才可以帶回查證,並要求所長拿出臨檢異議表讓他填寫。
所長打電話回所內,請高姓警員拿表格到現場給許男填寫,結到高員到場後竟脫口「所長先回去,別理那個神經(台語)」,許男不滿,當面質問「你罵誰神經病?」所長稱「我們有說你嗎?」員警笑說:「我們沒有言論自由嗎?」
甚至開車離開時,還搖下車窗酸許男「疫情期間口罩要戴著,口罩不戴著沒水準」。許男不滿檢舉,怒控警方未依規定取締路霸,反羞辱陳情民眾,他忍無可忍,除要求警局處分外,更向高姓員警提告求償10萬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當時防疫尚未規定於室外需戴口罩,但基於防疫觀點,許男和警員有近距離接觸而未戴口罩,屬可受公評之事,高員駡罵他「沒有水準」屬中性言詞,非惡意言語,因此難以認定有故意妨害名譽;不過,高員先後2次說出「不要理神經的」,確已侵犯許男的名譽權,因此判高員應賠4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