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雄地檢署接獲檢舉,持搜索票搜索華肝,並由雲林縣衛生局、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會同檢調單位同步搜索或稽查代工廠商及通路商等,查獲華肝使用過期的蛋黃粉製造保健食品。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2007年至2009年間華肝委請代工廠生產蛋黃粉,不過因市場銷售不如預期,蛋黃粉又只能存放1年,這批原料於2010年5月5日過期,但華肝卻未依程序銷毀這批已過期的蛋黃粉,在2011年起至2019年間,陸續賣給下游或委請代工廠商將蛋黃粉混合其他原料後,製造「甘益壯」、「健衛樂」等28種錠膠狀或粉狀保健食品,並透過外縣市等下游通路商,再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不法獲利超過7,000萬元
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後,檢察官發現華肝公司陳姓負責人、徐姓行銷業務主管、鍾姓研發主任、彭姓倉管、林姓特助等5人,明確知道蛋黃粉的保存期限僅一年,卻仍將過期蛋黃粉賣給不知情的下游公司,製造膠囊、袋裝食物,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而檢方調查時為了確認這批產品是否對人體造成危害,將過期蛋黃粉做的保健食品送至台灣毒物學會、中華癌症暨免疫學會、台灣過敏暨氣喘學會等單位檢查,各單位雖有回函,但都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用過期的蛋黃粉製成的食品服用後對人體有害,因此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的部分,陳姓負責人等5人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