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去年9月某日下午,一姓丁姓律師向三峽警方報案,表示陳男在鶯歌住家殺死前妻,委託律師向警方投案,警方趕赴現場,陳男一度不肯讓警方進入,經警方不斷勸導,陳才開門。
警方入門後,發現客廳一名女子全身是血,滿身刀傷,被棉被及衣服覆蓋著,女子當時已失去生命跡象。陳男告訴警方,一個月前與前妻離婚,曾多次求合遭拒,後為見前妻一面,以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約前妻到家中,陳再度求復合仍被拒,二人發生口角。
陳男因氣不過,進廚房持水果刀、菜刀,朝前妻揮砍10多刀,並持木棍痛毆前妻面部及全身,其前妻被人發現時早已面目全非,事後陳男將房屋所有權狀貼在前妻頭上,並在前妻雙手分別放置5,000元鈔票,伴屍近4小時後,才找上律師協助報警。
雖然陳男符合自首要件,但因警方到場時,陳刻意拖延警方入門時間,加上其前妻早已失去意識,陳男仍持刀砍殺,檢方認為陳的手段殘忍,並無悔悟之心,仍依殺人罪嫌起訴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