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的曾文彥曾住在該處,案發前因被父母趕出家門、斷絕金援,想回道場白吃、白住遭拒,竟不顧現場還有40多名教友居住,殘忍潑灑汽油縱火。誇張的是,曾男縱火時不慎燒傷雙腳,他還打電話向警消求助。
合議庭認為,曾男在犯後立即報案並非刻意藉此獲取自首減刑,且客觀上因此且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另曾男父母對被害人家屬損害修復,父母甚為自責,曾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給付相關被害人一定數額的慰問金,或替被害清償國家給付罹難者家屬的補償金。
合議庭考量曾男在監所期間,配合監所的管理規定、教化措施,均有相當卷證可查,且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人格疾患,可能期待日後醫藥科學進步而改善。綜合考量認自首行為雖不予減刑,但因客觀上有助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仍應於犯後態度部分予以綜合考量而列為有利的量刑因子,被告家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損害修復的補償,且部分死者之家屬並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被告仍有預防再犯的可能性,合議庭決定撤銷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