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姓、翁姓等14名涉嫌人,被控2019年8月間,成立「高雄金沙水房」租用440中國人頭帳戶及U盾,提供各商戶代收代付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使用、諮詢及資金管理等金流服務。
檢警於2019年10月23日搜索水房,查獲支付平台系統,從事金流轉帳金額高達人民幣9億7,709萬6,806元(約新台幣43億9,693萬5,600元),從中賺手續費計人民幣899萬7,182元(約新台幣4,048萬7,319元)。
葉嫌等人被依賭博、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頂替人犯罪起訴。翁姓等主嫌在偵訊時雖曾供認經營水房涉犯賭博罪,但其他涉案員工辯稱,其工作內容只是與SKYPE群組成員聯繫,依指示操作系統進行代收付款項,並不知款項實際來源。
法院審理時,認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檢方並未提出相關補強證據,認定全案無從證明水房代收付款涉及賭博犯罪,且無從認定相關帳戶(U盾)是冒名或以假名申請開立。
被告等人雖基於營利意圖而分別設立、經營或受僱水房代收付款項,但未證明被告等人涉有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等手段犯罪,因此,判決全案14被告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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