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劍青檢改三點聲明:
一、依法院組織法及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法務部長並無個案監督及指揮之權,此乃法界共知之基本常識。且此機制之設計原理,即在於避免法務部長因政治考量而對個案施壓或干預。
民間司改會明知法務部長不得干涉個案,竟公然發聲明,要求法務部長行此違法行徑,實令人驚愕與憤怒。盼民間司改會站在國家體制及執法公平性之立場,停止此等助長政治不當干預個案之惡劣風氣。
二、我國乃民主法治人人平等之國度,沒有人可因特殊身分而豁免刑事追訴責任。縱具律師資格,若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具備法定要件下亦得搜索、傳喚、拘提。
本案張姓被告因涉嫌以隱藏式監視器,竊錄按摩店顧客在店內之隱私活動,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等罪嫌,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本是展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而檢察官據以執行搜索,且以被告身分對其拘提,亦係平等執法,原無特別優遇之理。
反觀,張姓被告為民間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民間司改會竟為了其常務執行委員涉犯的刑事案件,罕見特別要求法務部長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實有偏私不當,更破壞平等公正,希懸崖勒馬,勿繼續混淆視聽。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執法爭議程序,本有各項監督制衡之機制。本案東院認東檢開立傳票未載身分之程式有疑義,即係本諸監督制衡功能而發揮作用。
縱使,法院認拘提程式有瑕疵而未羈押,但張姓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犯罪行為,仍待公正調查,此不因其另兼為他人辯護即可豁免。豈能惡意混淆視聽,試圖透過法務部長干預個案,致使犯罪嫌疑因此免除偵辦或脫罪?
劍青檢改再次呼籲,民間司改會應回歸法律專業,切勿試圖透過不正當方法干涉個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