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1 13:42 臺北時間

蜂蜜加糖、添加物要標示 食藥署:明年7月起不實最重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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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明年7月起,有加糖或添加物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也應標示。(示意圖,Image by Gasfull from Pixabay)
明年7月起,有加糖或添加物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也應標示。(示意圖,Image by Gasfull from Pixabay)
衛福部食藥署今(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未來蜂蜜含量60%以上,有加糖或添加物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含量不到60%者,品名須標蜂蜜口味或風味,未添加蜂蜜的包裝糖漿產品禁標蜂蜜字樣,違者最重開罰新台幣400萬元。
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食藥署今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明年(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公告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1. 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2. 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口味」或「蜂蜜風味」。
  3. 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4. 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100%蜂蜜」「純蜂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或「蜜」字樣。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有標示不完整,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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