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黃男和妻子游女結縭10年育有一女,游女婚後辭職持家,然而擔任消防員的丈夫不但沒有珍惜她,反而在職場偷吃年輕學妹。游女發現老公行徑不尋常,從丈夫手機LINE訊息發現李女某日凌晨傳給丈夫數張露出大面積肌膚的照片,照片中的李女上半身穿著消防制服,下半身疑似沒穿、露出大腿。
游女還發現2人對話曖昧,黃男說「我們要結合一下」「我愛你」,李女回「不然就只能看我的照片了」「不然你有時間視訊一下啊」,另外還有「所以去找你我也要更加小心啊」「這樣他們就抓不到把柄了」等語句。游女發現後不動聲色,找來徵信社捉姦,果然拍到2人在台中的旅館過夜、出遊牽手等證據,游女氣得向黃男提出離婚,並告李女侵害配偶權,要求50萬元賠償金。
一審桃園簡易庭法官認為李女傳的照片並未暴露私處,無法證明2人是情侶關係,因此判李女免賠,游女不服再上訴。二審時李女表示當時傳自拍照只是要問學長新制服款式、聊公事和占卜,更強調自己有穿褲子,不算不雅照。
但二審法官則認為李女在凌晨傳送「幾乎要露出私密部位的照片」給已婚同事,且有被拍到牽手過夜等照片,足以證明他們已超越一般同事的來往。訊息對話還出現「昨天XX還說如果我離婚辦好,我們要怎樣她都不管了」等,可見2人確實有婚外情關係,判李女須賠償游女1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