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對夫妻在2009年3月底結婚,老公2018年搬離住處後,便分居且未再發生性關係,但某日老公卻發現妻子的肚子日漸增大,妻子則以「吃太多變胖」的理由糊弄帶過,直到去年3月妻子生下小孩,還登記在老公名下,老公才知自己「綠炸了」,甚至還為此罹患焦慮症,因此憤而向妻子與小王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開庭時,妻子同意和解,但她目前沒有工作、無法支付150萬元賠償金;小王則以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來抗辯,並指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轉為重視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權,且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應承認另一方獨佔的配偶權,因此拒絕賠償。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則認為,通姦除罪化並未否定民法中仍存在配偶權,並指出小王明知偷腥對象已婚,卻仍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一娃,人妻也侵害配偶權,要2人連帶賠償人夫4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