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強制猥褻、性騷擾前科的徐男,去年2月在台南市某處騎腳踏車閒晃,他隨機挑選一名國二女生搭訕,問女孩要到哪裡?可以搭載一程,少女沒有戒心,被他載到偏僻小廟,徐男趁機熊抱、強吻,少女說自己喘不過氣,並表示要呼救,徐男鬆手,但仍撫摸對方大腿、胸部,少女起身逃跑,徐男並沒有追上去。
少女在家人陪同下報案,警方很快逮捕徐男,同時調閱其行經路線監視器畫面佐證,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少女指證歷歷,徐男也沒有否認。而律師可能找不到脫罪理由,竟為徐男辯護說,他沒有進一步性侵女童,且在沒有外力、少女也未強力反抗下主動罷手,可見其惡性不大,有改過的可能,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但法官查出,徐男曾強制猥褻未滿14歲少女而入獄,出獄後又觸犯性騷防治法,罪質都相近,可以說是慣犯。至於律師的說法,法官打臉說,他是因為淫慾得到滿足才停止犯行,如果真的性侵,會判更重,不能用沒有進一步性侵作為減輕罪刑的理由,因此仍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徐男徒刑3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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