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告訴本刊,他當天晚上搭捷運至龍山寺站,步行到廣州街購物,途中突然有A、B兩女上前搭訕拉客,問他要不要去店內飲酒,他連聲拒絕,但A女卻趁他彎腰時,將手伸進去他的口袋,偷走手機及3萬1千元,隨即將手機轉交給B女,B女得手後迅速逃逸。
李男發現遭竊,立刻抓住A女,將她帶到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報案,李男稱,當時值班警員要他循行經路徑尋找,他依照指示找了一圈未果,再返回派出所後,赫然發現A女已離開,警方解釋因該女非現行犯,李男氣憤大罵,「我都已經當場抓住她了,這樣還不算現行犯?」警方還不斷以「時間太晚」「先回家休息」為由,未受理報案就要李男返家。
隔天,李男接到警方通知,到警局製作筆錄,李男不滿的說,「警察把嫌犯放走,又印照片給我指認」,怒批多此一舉,擔心事後即便經過偵查,也找不回他的手機及現金,越想越生氣,便到警政署檢舉、地檢署按鈴控告承辦警員。
本刊求證萬華分局,警方提出監視器及密錄器佐證表示,當晚確實接獲李男報案,警方至某阿公店查看,發現李男在店內喝得醉醺醺,直指現金及手機遭店內小姐偷走,警方將2人帶回警局,但李男卻說不出現金是否用來付帳,供詞顛三倒四,精神狀況也不甚穩定,一旁小姐則否認行竊,警方見李男酒醉說不清楚報案內容,便讓他先返家休息。
警方隔天循線追查,發現李男手機早在當天中午就被民眾拾獲,一整天都在板橋區的派出所失物招領,隨後再通知李男到警局完成筆錄,李男仍對前一晚發生的事記憶混亂,警方最終仍依法受理該起竊盜案,強調並未吃案,警員處置沒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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