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9歲的警員陳喬庭,自2013年起任職於宜蘭縣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2020年11月他受理77歲的林姓老婦報案,林婦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被騙了28萬後才發現有異,遂向警方反映。未料受理辦案的陳喬庭因自身和家人債務纏身,急需用錢,竟將腦袋動到林姓老婦身上,聲稱他有3條詐騙集團的線索,但需要30萬元當作誘餌才能引出詐騙首腦。
林婦不疑有他,匯款30萬元後,陳警又稱詐騙首腦在花蓮,要錢才能去外縣市調查,向林索取10萬,但林婦身上只剩7萬,最後共計從林婦身上取得37萬元。
此外,陳喬庭在2021年1月值班巡邏時,接獲華南銀行人員通知,稱有一名91歲的陳姓老翁要領出存款40萬元,用來支付房屋修繕的費用,希望警方支援護鈔。然而當陳喬庭得知陳翁獨居、要付錢的時間是隔週四,便誆稱派出所可以先幫他保管這40萬,讓陳翁放心將錢交給他。結果當陳翁到派出所要取回現金時,陳喬庭起初竟還否認有拿他的錢,後來警方循線調查始末才查出真相。
林婦和陳翁分別對陳喬庭提出訴訟,林婦嘆「我要把錢拿回來,我現在帳戶都沒有錢了」,陳翁也不滿,「警察應該要保護民眾,沒想到來詐騙我」。陳喬庭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遭宜蘭縣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陳喬庭辯稱,是因為父親向他要錢還債,他一時失慮才會犯案,並稱他之前在警察職務表現良好,請求依法減刑。然而法院認為,陳喬庭利用警察身分,對信任人民保母及國家公權力、毫無戒心之被害人行騙,違背警察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職務目的,非僅被害人之財產受侵害,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法益甚鉅,且本案被告詐騙取得之金額各達37萬元、40萬元,實難認屬情節輕微。陳喬庭為貪圖金錢,即詐騙年歲已高之被害人,犯後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難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若科以最輕刑度也沒有情輕法重的問題,因此也不適用減刑。
陳喬庭過去曾記嘉獎300餘次、記功5次,表現良好,還多次因熱心助人登上媒體版面被稱作暖警,如今卻騙取長者金錢,宜蘭地院去年12月一審判決,陳警兩案分別被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3年,以及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不法所得沒收,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對部分事實認定改判,將執行刑期略減為9年11月,褫奪公權部分仍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