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牧群在2011年擔任高雄縣市合併後的第一屆那瑪夏官派區長,2014年起,區長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恢復直選,他在2018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並黨選第三屆那瑪夏區長。
根據檢調指出,吳牧群擔任第一屆那瑪夏區長期間曾邀廠商碰面,以原民會辦理紐西蘭考察旅費不足為由,向尹姓業者索賄6萬元;後在第三屆區長當選就職前,向一名陳姓包商以不會終止工程契約為承諾,收受60萬元賄款,就任後即指示承辦人召開協調會,讓原包商繼續辦理工程。
第三屆區長期間,吳牧群向董姓、林姓包商借款880萬元,事後2人多次向其催討,但吳表示無力償還,要求從尚未結算、或後續承攬工程中收取回扣,以抵償債務。吳取得之工程回扣現金為1,034萬7,400元,抵債部分690萬6,820元,共計1,725萬4,220元。
不只如此,吳牧群另外還向李姓、薛姓包商收取工程回扣110萬8,000元,以及向吳姓、陳姓包商收取賄款23萬元;總計不法所得約1,925萬元。
吳牧群對收受回扣相關犯行均否認,僅坦承收過陳姓包商之60萬元,但他聲稱那是幫那瑪夏區民借款。法官審理認為,吳牧群身為區長,卻不思廉潔自持,利用職權擅向承作工程廠商索賄或收取回扣還否認犯行,甚至推託是民眾借款或原住民習俗,絲毫未見反省之意,橋頭地方法院今(1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5罪,判刑18年。
此外,尹姓、陳姓包商坦承行賄,情節輕微有助追訴犯罪,獲判免刑,其餘包商分別判1年2月至3月徒刑,部份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