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妻與陳男於2001年結婚,育有子女,陳男在2015年在宜蘭開了間雜貨店,並聘用黃女擔任員工。在事件未爆發前,黃女看見陳妻也多次稱呼她「老闆娘」,故知道陳男已有家室,不過陳妻卻發現陳男與黃女越走越近,甚至親眼目睹2人共同進出、牽手約會等親暱互動。陳妻忍無可忍便委託專人跟拍蒐證,竟發現兩人居然早已在宜蘭某處同居,陳男甚至與黃女的子女相處如一家人,於是她於去年3月親自拜訪住所,驚見陳男來應門,而黃女就躺在床上,陳妻氣得向2人連帶求償撫慰金200萬元。
審理時陳男辯稱,陳妻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2人當時的確同處一室,但沒辦法證實他與黃女之間有逾越一般朋友的交往關係。不過法官勘驗了陳妻提交的錄影畫面後發現,當時2人除了同處一室之外,黃女是正躺或坐在床上,對此2人堅稱「只是在對帳」,而法官認為,一般商業帳冊多半放於商店內,被員工帶回家已不符合常情,也沒必要在半夜對帳,躺在床上的姿勢也並不像在對帳,故不採信說法。
法官認為,黃女明知陳男已有家室,卻還多次與對方共處一室,陳男也多次在深夜進出黃女住處,認為雙方顯然已經逾越老闆與員工間交往禮儀,侵害陳妻之配偶權,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判2人應連帶給付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