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家傳播公司的趙姓紀人,為迎合部分酒客喜歡「幼齒」的心態,明知這4名少女之中的兩人年僅13歲,另兩人分別是15歲、17歲,涉世未深,卻安排她們到台中市某家「三百暢飲」酒店座檯。
據了解,三百暢飲店以敢脫、敢玩,作風大膽吸引酒客,而其中一名13歲的A姓少女,受趙男唆使,蹺家出賣青春肉體,家長通報為失蹤協尋人口。今年初,警方臨檢時找到A少女,得知她蹺家期間都在三百暢飲店陪酒,而且該經紀公司還有另3名未成年少女座檯,於是報請檢方指揮偵辦,搜索該酒店以及小姐宿舍,救出另3名少女,同時逮捕趙男與廖姓酒店負責人、會計等嫌犯。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將趙男等人提起公訴,地院審理時,趙男坦承明知4名少女未成年仍將她們推入火坑,因此法官將他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另沒收不法所得;同案廖姓酒店負責人等被告則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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