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0年12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A女,他傳簡訊挑逗,想約炮,內容包括:「聽說這裡很漂亮,我一直很想去,不過我們去之前能夠給我抱抱嗎?」、「很想妳當我的女人,妳的身材很好。妳要看看我的私密照嗎?」「妳等等看看啊,可以先看看我大棒棒再去」、「看到妳就硬起來了,而且還流水出來」……等鹹濕訊息。
但顯然A女雖願意與他見面、看夜景,吃飯,卻不同意與他做愛,她回道:「為啥這麼快就要抱」、「不是先看夜景嗎」、「好餓,肚子餓」、「我希望趕快吃東西」。
但曾男第一次與A女見面,就伸出狼爪,他在車上利用密閉空間閃躲困難,多次襲胸,還強拉她的手摸自己下體,並湊過臉強吻,最後還將鹹豬手探入裙底,一路摸到大腿內側。
A女不斷要求曾男放她下車,但曾男還是強行載她遊車河,最後A女偷偷打簡訊向友人求救,並告知閨蜜已經報警,曾男才悻悻然放她離去;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曾男八個月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訴。
但審理期間曾男突然暴斃身亡,高等法院認為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日前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訴不受理。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