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女主張,2015年她剛分發到移民署某單位,C男多次單獨約她外出,該年6月13日,兩人在西門町吃飯、喝酒,之後到附近網咖開包廂、看電影,沒想到C男利用包廂隱密性,對她伸祿山之爪,先是環腰摟抱,接著隔衣撫胸,她雖推拒,但對方卻更加興奮,竟然伸手探入衣襟摸胸、揉捏乳頭,最後掀開衣服,強吻胸乳。
女子在地院審理時強調,她當時嚇傻了,害怕到無法呼吸,也不知怎麼反應,腦筋一片空白,事後又因為剛考上公務員,怕得罪主管,會影響其訓練成績與未來工作,所以忍氣吞聲,數月後覺得不應姑息,決定提告強制猥褻。
台北地檢署本來不起訴,女子聲請再議後,發回續查,檢方依性騷擾罪起訴C男。台北地院審理時,C男辯稱,當天兩人情緒很「嗨」,在包廂中接吻後,他很自然「前進二壘」,T女也不反對,還說:「我胸部是做的、比較硬,觸感不好,請多包涵」,完全沒拒絕之意,男子強調,網咖包廂是半公開的空間,她若遭強制猥褻,可立即呼救。
一審合議庭法官採信C男供詞,認定當時情境下,T女很容易推拒、求救,但她沒有,且可以離開卻繼續留下,還討論隆乳,相當不合情理;加上法官調查,事後T女曾在受訓同學的LINE群組中說:「C先透過那個約僱的認識我,叫我不要告訴任何人」、「故意不告訴我,這個豬哥離過婚又有小孩,騙我說他沒結過婚」……等語。
因此法官認定,可能因事件發生後數月,T女發現男方謊稱未結過婚,感覺受騙,才轉變態度提告,因此認定C男未以主管權勢性騷擾,當庭諭知無罪;而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也指出,案發地點是半開放空間,且依女子當下言行,並不符合被性騷擾後的反應,維持原判;檢方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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