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C姓台商婚後與妻育有1子,他在中國大陸工作,每月支付8萬元家用,自認對家庭盡心盡力照顧,去年10月,他隔海與幼子視訊,孩子不經意透露:「叔叔來家裡跟媽媽睡覺」。
由於C男家有老母,他在母親房間、客廳安裝監視器,可以遠端監控,他調閱影像紀錄,赫然發現妻子與小王在客廳親吻、擁抱,C男不動聲色返台抓姦,在車子行車記錄器裡找到2人討論打炮、互稱公婆的親密對話,而車子的軌跡也顯示,2人曾到摩鐵,更令人訝異的是,他當場抓到妻子與小王在房裡睡覺,而幼子口中的「叔叔」,竟是打扮中性的陳女!他一氣之下與妻離婚,並向苗栗地院提告。
C妻以2人都是女生「又沒怎樣」,為自己出軌行為辯解。她在法庭上辯稱,與陳女在網路遊戲相識,成為無話不談的閨密,加上丈夫遠在中國,又未經她同意將婆婆接到家裡住,讓她獨自承擔照顧孩子老人的重擔,她壓力大,所以陳女才來家裡陪伴她,並幫忙照顧孩子。
至於丈夫提出2人親密接吻、在車上互稱公婆,親密對話等證據,C妻也四兩撥千斤的說:「那只是女性密友間互開玩笑」,堅稱2人並無不正當交往關係,沒有侵害丈夫配偶權之行為。
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指出,已婚者在婚外與同性之間的戀情,也是侵犯配偶權行為;且衡諸社會常情,並無2女或2男之間親密、露骨言行的社交習慣,而C妻與陳女之言行,已明顯逾越一般同性普通朋友間之正當社交禮儀行為,其說詞係以同性為由,做為掩飾其等實為情侶之實。
合議庭法官認定,被告兩女之行為,明顯逾越且遠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自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無疑,判兩女須連帶賠償C男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