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查出,2020年6月,陳男透過臉書結識未滿14歲的A姓少女,見她年幼可欺,便誘拐對方到宜蘭市某廟宇附近隱密處性交得逞,2人共發生性關係2次;另名臉書結識的C姓少女,則被威脅要拍裸照給他觀賞,少女不從,他威脅道:「我有妳的把柄,妳試試看!」、「先給我看照片,我就是要完整(的照片),就不會會公開」,少女心生恐懼,自拍裸照傳送給陳男。
除了C女,還有一名B姓少女,也被他引誘自拍隱密處器官或裸照供其觀賞,事後懊悔,不理會其簡訊,也不繼續提供裸照,陳男竟然威脅說:「(裸照)放上網路臉書上了,不會再移除,妳自己看著辦」、「妳家人或同學我也會傳給他們看」、「裝死沒關係」、「(照片)放了,自己去跟妳媽解釋」,讓少女急得發愁,不知如何是好。
C母發現女兒異狀,察看她手機,發現2人對話,於是她假裝女兒身份向對方套話,說「為了準備段考無法上網」,陳男竟然怒罵:「再裝死沒關係!」還質問:「所以什麼時候能上網」、「還有照片先給我看」、「傳給妳同學看了,說很喜歡很好看」。
C母憤怒報警,宜蘭縣警方逮捕陳男,查扣其手機、電腦,找到一堆少女不雅照片,訊後將他移送法辦;案經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認為,陳男為了滿足淫慾,以威脅恐嚇手段,使未成年人心生恐懼,被迫自拍猥褻裸照,甚至與未滿14歲的A少女性交,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權,也使其心理承受莫大恐懼。
不過,因為陳男與C女家長達成和解,且他被診斷患有「非特定的性偏好症」,並持續前往醫療院所救治,法官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最後,一審法官判陳男「引誘兒少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另,陳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該部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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