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妻表示,與丈夫於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2名子女,丈夫3年後發生嚴重車禍,重傷幾近植物人狀態,她曾努力想要扛起養家的責任,獨自照顧重傷的丈夫與兩個幼子,也盡心侍奉公婆,8年後身心俱疲瀕臨崩潰,不得已選擇與丈夫分居,將其託付給公婆,自己則是繼續撫養孩子。
人妻補充,2001年分居後, 2名子女所有的費用都靠她一個人賺,公婆原本答應要將丈夫車禍所領取的300萬賠償金給她作為子女教育費,後來卻未依約履行,讓她一個人撐得很辛苦。人妻認為,與丈夫已分居長達20年,實已無任何夫妻之實,兩造婚姻已無任何感情基礎足以維持,因此請求判決離婚。
人夫則表示,當年是妻子不顧爸、媽反對,堅持帶他和小孩搬出去住,結果數日後就把他單獨棄置在租屋處,帶著孩子離開,直到爸媽發現,才把他帶回家照顧同住迄今;妻子在離家後對他就不聞不問,甚至兒女婚禮都不願意通知他,讓他到場,由此可見,若婚姻有破綻,妻子要負較大責任。
法庭上,女兒則證稱,因為奶奶對媽媽講話一直都很尖酸刻薄,所以媽媽才會帶著他們搬走,當年媽媽很年輕無力照顧那麼多人,才會把爸爸送回去奶奶家,不過聽媽媽說,當年是親自送到奶奶家的,並非把人丟在外面不管。
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將丈夫送回原生家庭是夫妻分居20多年的主因,加上婚姻關係存續中本會遇到許多波折與困難,雙方結婚的時候就應該清楚認知兩人要同甘共苦,女子不顧丈夫意願而將他棄置回原生家庭,且長達20餘年未照護,是造成兩造無法維繫婚姻之原因,可歸責程度顯然較高,因此不准許離婚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