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指控,楊姓醫師做出以下7點回應:
- 所有的房屋施作駁坎等違建皆是我的房屋前前手於民國78年間興建,經管委會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居中調解,當時與投訴人達成協議,以新台幣100萬元達成和解,當時的新台幣100萬元超過其車庫價值,已經可以買當地小公寓一戶了。
- 投訴人違反和解書協議,向我提告,法院判決需拆除「違章駁坎」
- 因拆除「違章駁坎」有危險,我放棄執行,由投訴人執行。
- 投訴人將「違章駁坎」上方與後方的合法建物也一併拆除。
- 我依法向台北地院提出民、刑事告訴,以保護我的合法財產,何錯之有?
- 我沒有利用司法資源,所以才會不斷提出告訴。
- 若無「不公不義」之事情,我不會如此行,我在台中,每次上台北皆需ㄧ整天,所花費的時間成本超過新台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