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2021年5月間,小奈透過交友軟體「Say Hi」結識了一些網友,同年5月12日凌晨1點多,小奈蹺家,找了林姓男子開車到家裡接她,2人隨後前往摩鐵投宿,便在凌晨3點多時在摩鐵發生性行為。
而林男在發生性行為後卻「射後不理」,藉口有事直接離開房間,於是小奈再透過交友軟體找上了羅男,羅男將小奈從摩鐵載回住處,當天清晨6點雙方發生性行為。小奈想透過「打砲換宿」的方式住在羅男家,卻遭羅男拒絕,當天早上就把她載到附近的便利超商丟包。
小奈一個人在街上遊蕩2天後被員警尋獲,通知家人將她帶走,家人詢問小奈這幾天如何生活、在哪裡過夜?竟得知小奈接連被2男「打砲換宿」未果還丟包的經過,立刻帶著小奈前往警局報警。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與小奈發生性行為,辯稱自己是被小奈「仙人跳」;羅男則是坦承犯行,承認自己與小奈性交。法官綜合各項事證,認定林男、羅男明知小奈未滿16歲仍與她發生性行為,依妨害性自主罪各判林男和羅男6月及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