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被告於2021年5月在交友軟體「Goodnight」結識少女,並在20日晚間將對方帶往新竹市租屋處。少女向法官表示,兩人一開始坐在床上聊天喝酒,接著黃男突然用力抓、捏她胸部說「很大喔!」,她嚇到躲進廁所假裝要洗澡,出來時男方已脫下內褲、躺在床上,強拉她的手撫摸他的生殖器,並幫他打手槍。
少女還指,黃男稱打手槍不舒服,要求幫他口交,拒絕後竟被對方推到床上強行脫褲,試圖以指交性侵,「我不確定到底有沒有伸進去,我只是覺得很痛。他一直想要督進來,他就繼續用手指弄」。最後少女表明要離開,並立刻向母親求救,憤而向黃男提告。
對此,黃男向法官表示,當時並不知道少女只有13歲,雖然坦承有撫摸對方下體,但否認手指有伸進去。法院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性欲滿足,違反少女之意願撫摸對方胸部及外陰部之猥褻行為,認為少女在交友軟體自稱18歲,外型也難以明確辨識未成年,故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而是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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