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詐騙猖獗,民眾受騙到國外被當豬仔的事件時有所聞,新興犯罪樣態也頻出,包括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為防止類似柬埔寨打工詐騙的事件重演,立法院近日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今也三讀通過。
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法條新增若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是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均加重其刑至1/2。
此外,若是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參與組織犯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也將加重其刑至1/2。而原先法條中的「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也修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有關招募他人進入組織犯罪並資助組織犯罪之沒收規定,修法也擴大沒收範圍,欲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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