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德曾於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主祕,有代理區長決行事項,對工程案件有督辦公所發包工程、核銷請款、核決等權限。
檢方指出,桃源區公所2016年11月公開招標「高雄市桃源區溫泉設施地質鑽探及納骨牆興建規劃作業技術服務採購案」,由林姓男子合作廠商以322萬5,000元得標後,賴文德向林男索取10萬元賄款,林男為讓採購案順利,先支付4萬元給賴,後來進行不順,林男不願再支付並揚言檢舉。
除了納骨牆採購案,檢方還查出賴文德在其他多項工程中也都曾向廠商索賄、要求贊助,合計約70萬元。
賴文德否認索賄,而橋頭地院一審依相關證詞、監聽譯文,認定賴男曾索取10萬元賄款,而其他標案涉賄部分僅一個廠商指認,無其他證據,因此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8個月徒刑,廠商則處拘役50天、1年10月。
賴文德去年改以無黨籍參選連任失利,而近期又因過去的涉賄事件遭判刑,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今宣判,除了其中一名林姓廠商被控共同收賄罪部分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賴文德與其他廠商均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