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擔心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遭發現,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或紙上控股公司名義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將2案犯罪所得轉入洗錢。
2006年黃睿靚在陳致中陪同下,於瑞士美林銀行開立「Sorbona」「Sorbona2」帳戶,隔年吳景茂將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共美金859萬餘元(約新台幣2.64億元)匯入第一個帳戶,陳致中再將第一個帳戶內的美金1千萬餘元(約新台幣3.07億元)匯入「Sorbona2」帳戶。
黃睿靚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司,並開立2個代號的帳戶,偕同陳致中將2案犯罪所得匯入寶昌公司帳戶;陳致中另透過海外銀行成立Galahad公司並開設2個帳戶,再將寶昌公司帳戶中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移轉至Galahad公司帳戶。
事後因短期內上述海外帳戶鉅額資金頻繁流動,引起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且陳致中、黃睿靚無法提供合理說明;經通報後瑞士聯邦檢察署認定有洗錢嫌疑,並於2008年1月9日查扣、凍結2個紙上信託公司的帳戶資產,共計美金2,242萬餘元(約新台幣6.89億元),並向台灣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案情才因此曝光。
高院更二審認為,陳致中、黃睿靚先是否認犯行,吳淑珍因龍潭購地案收賄罪、南港展覽館案圖利罪判刑確定後,2人坦承犯行;在媒體大肆報導陳水扁夫妻涉犯貪污罪之際,向銀行人員謊稱資金是黃睿靚父親贈與,可認定2人知道資金來源是重大犯罪所得,但考量黃涉犯情節較輕給予緩刑宣告,陳致中則是判刑1年確定。此部分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