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對夫婦結婚10多年,育有2子,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太太帶著小孩返回娘家,丈夫覺得妻子有小王,因此請人跟監蒐證,發現妻2021年8月14、15日和男友同遊台東、花蓮,還同住一晚,因此向2人提出告訴,索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妻子辯稱確實有親密動作,但絕對沒有發生關係,反控丈夫在外嫖妓、影響她名譽,也提告求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與妻一同外宿的男子則表示,收到開庭通知才知道對方已婚,出遊前並不知情,且兩人也沒有發生關係。
橋頭地院審視兩造提證,認定妻子和男友並未發生性關係,但確有牽手等親暱舉動,且該男事先不知道對方有家室,判決人妻要賠償丈夫15萬元,人妻男友則免賠。
人夫被控嫖妓的部分,法官認定妻子所提供的截圖顯示,人夫透過友人安排性交易,照片中女子穿著清涼,身高、體重、罩杯、服務的時間、地點、項目(殘廢澡、按摩、小親親)、收費方案等都標示清楚,認定確實有性交易行為,判決應賠償妻子30萬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開庭調查,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兩造均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