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劍青檢改五點聲明如下:
一、我國「律師接觸證人」法律規範闕漏不足,僅在《律師倫理規範》有簡陋之原則性文字,且實務運作混亂不一。有律師完全不敢約見證人的,亦有律師只敢通知證人程序事項的,也有律師指導證人「講重點」的,還有律師大膽教唆證人顛倒是非的。簡言之,因長期規範密度不足,導致毫無標準,自律幾近淪喪。
二、先進國家對「律師接觸證人」均有明確規範及標準,具體可能涉及:「證人測試」、「證人指導」、「教唆偽證」等不同層次。以英國為例,容許「證人測試」,旨在幫助證人熟悉審判流程;但為避免證人記憶遭到引導錯置,或者證言受到誘導汙染,「證人指導」均予禁止(送懲戒),且絕對禁止「教唆偽證」(有刑責)。均有明確規範,足資遵循。
三、司法院為完善推行國民法官制度,曾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預告版」第141條至第153條寫入「證人測試」之條文草案,但因特定律師團體的反對而全遭刪除,未來法律規範只能繼續「保持」闕漏及規範密度不足。吾人皆知,擅於玩法弄權之人,「只要沒有法,就不會違法」,如此台灣未來只會繼續墮落,沉淪為「小人得志」,「劣幣驅逐良幣」的司法鬼島!
四、今有大法官提名人自己踏入晦暗地帶,其竭力捍衛自身名譽,卻毫無提及未來法制應否建立。吾人皆知,台灣的大法官動輒凌駕立法權之上,以至尊之姿,恣意「廢法」及「造法」。大法官是否會為捍衛一己名聲,運作憲法裁判結果?令人憂懼。為國家長治久安計,籲請本屆被提名大法官人選均能明確表態,對於「律師接觸證人」法制長期規範密度不足,是否支持重建法制?是否支持重新考量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預告版」第141條至第153條等內容納入相關施行細則?亦請立法院審議時直接提問,審慎把關,以免貽禍司法。
五、民間司改會與「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於官網公開宣示,其聯盟宗旨在於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程序監督」與「實質監督」,並認為大法官「應有足以表彰其人權理念、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之具體事蹟」,且「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及不符大法官聲譽之行為」。為此,本會亦邀請民團與聯盟明確表達立場,一同籲請被提名人明確表態是否支持重建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