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罰男子2022年8月23日下午15時,騎機車行駛至屏東市瑞光路三段,因機車搖晃,被執勤員警發現攔查,由於聞到他身上有酒精味,警員進行酒測,酒測值0.2毫克。
沒想到,男子以患有口腔癌,經醫療後導致口腔、咽喉黏膜受損,需長期以藥劑、漱口水做口腔咽喉的清潔殺菌。辯稱當天回醫院門診,下午14時才返家吃飯,飯後做口腔清潔護理,隨即騎車出門,3分鐘後被員警攔查酒駕。
員警當時雖有讓他漱口,但無法確實將口腔、咽喉的藥劑完全清除,不應依當下所測得的數據,就片面論定他有喝酒開罰,要求撤銷罰單。
法院審理期間,男子稱使用殺菌藥水或優碘藥水,法官電詢男子口腔外科主治醫師,經醫師回覆「不會叫病人同時使用該殺菌藥水及漱口水,且含酒精之漱口水會產生刺激,不建議此類病人使用」。
法官最後由該男子自行攜帶該藥水,當庭使用後實施酒測,結果為使用後立即測量酒測值2.55毫克、2分鐘後降為0.5毫克、5分鐘後再降為0.11毫克、約10分鐘後即無從測得呼氣酒精反應。
法官依google地圖,顯示該男子家中到被警方攔查地點,行車時間6分鐘,依當日錄影畫面,自攔停原告到實施酒測約經過3分半,加計出門前的準備時間,總共大約10分鐘。
法官認定,若確有使用該藥水,10分鐘過後已無從測得酒精反應,認定該男子被攔停當日測得的呼氣酒精濃度值,是因飲酒而來,非使用藥水所致,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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