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秀表示,監督者聯盟指控,公會請來調查侵占案的會計師,被法院認定查核不詳實。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採納本人之專業意見,判決認定公會前員工李雪琴侵占公款有罪,絕無法院認定「查核不詳實」之情形。
陳麗秀指出,報導內容的判決為基隆地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第15頁的部分文字,與律師公會在台北地院審理之侵占案完全無涉。她先前為該案當事人公司之檢查人,接受基隆地院之選派,檢查該公司民國96及97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並非侵占案之判決。
陳麗秀表示,該案判決亦指出「顯見檢查人陳麗秀會計師於製作前揭查核報告書時,僅查核金錢之流向,至資金流動之原因為何?實際上為何人的資金?則非檢查人所能查核知悉。」與「原告據上揭查核報告書主張被告公司有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亦屬無據。」等語,顯見法院理解檢查人於檢查實務上所遭遇之限制,並認定原告舉證不足以認定其主引成立而已,毫無該聯盟等人所謂法院已做其查核不實之認定。
陳麗秀說,若竟因選舉恩怨,恣意引用不相關之另案判決,進而肆意曲解她查核不實,實有虧律師同道應明察是非、明辨事實之律師倫理。她與協會理監事均戰戰兢兢盡個人之專業能力、提供專業意見,期盼各界理性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