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沒有固定格式,只要在任何一張紙上寫上「本票」2字,並填寫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日期、付款地、到期日等8要件,發票人簽名後,這張紙就是本票,受款人可以據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會裁准,接著受款人就可以聲請對發票人查封資產,發票人若認為不應付錢,可以抗告、聲請異議及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的法律效力比支票及借據強大,持有支票無法直接對發票人查封,借據若遇債務人賴帳,還得打官司才能確認債權,本刊調查,魏德聖簽給郭台強鑫鴻國際公司的本票,內容完全符合《票據法》對本票的規定,雙方並沒有借據,法院憑本票即依法裁定郭的鑫鴻國際可以查封魏及其公司的資產。
目前魏德聖否認欠債,向法院聲明強調簽下本票是應對方作帳需求而非債務,對方是趁他忙著拍片時拿本票給他簽,魏認為遭郭台強坑殺,已委請律師向法院聲明異議反擊。
如今,郭台強與魏德聖從昔日的事業夥伴到對簿公堂,魏德聖雖曾多次向友人及律師表示,自己是遭郭台強坑殺,但從中影國際的成立到郭台強以「增資、減資、代償」3部曲取得《賽德克.巴萊》全部版權,及以1元向魏買股,魏德聖雖覺受委屈,但相關申設與讓渡文件都有他親筆簽名,就連目前用來查封他資產的本票,也是由他親簽,在法律上郭台強似乎站得住腳,因此,本案如何圓滿落幕?就有賴雙方的智慧,以及司法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