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主張,於2020年1月間與丈夫結婚,隔年生下1子,婚後2人共同分擔家計與家務,默契十足,感情良好且穩定,每週日為家庭日,都會規畫出遊,丈夫從來沒缺席過。
豈料,2022年11月間丈夫向她坦承,早在2021年7月間就開始與蔡姓女子交往,發生婚外情,小花回推時間,才驚覺當時自己懷胎30週,丈夫與蔡女交往期間2人數度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讓她深覺婚姻遭破壞,憤而向蔡女求償100萬元。
對此,蔡女辯稱,2021年11月間男方精神狀況不佳,自行預約了旅館後不小心發生踰矩的事情,後續也都是男方邀她;她確實做出越線的行為,十分對不起小花,但她也為此事身心煎熬留職停薪中,沒有太多錢可以賠償。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蔡女與人夫的對話紀錄,發現人夫曾傳訊向蔡女說,「愛你」、「我腦袋都是你」、「好想你」等語,對話相當親密,已達男女朋友關係,明顯超出普通朋友交往分際,侵害小花配偶權屬實,審酌雙方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判定蔡女須賠償小花33萬元為適當。可上訴。